服务章则

阁下使用恒生 e-Banking 服务(「本服务」)前,请先细阅下列章则。阁下一经登记使用本服务,即表示阁下已接纳下列所有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1. 服务

  1. a.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如文意允许或规定,亦包括本行之继承人及承让人)将根据本章则并透过任何由本行或他人代表本行建立、运作及 / 或维持之互联网网站(「互联网网站」),不时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及设施(「本服务」),以便客户(「客户」)向本行发出网上指示及与本行联络,以便进行银行事务、投资、理财或其他任何性 质的买卖交易,及获取本行及 / 或汇丰集团成员提供之服务、产品、资料、货物、利益及优惠。

     

  2. b.

    本服务只会在其所属司法管辖区内合法容许之情况下提供。本服务与本服务有关之资料并不拟提供予其他司法管辖区之人士使用。进入此等网页之人士应留意并遵守任何适用之限制 。

     

  3. c.

    作为本服务之一部份,本行可透过任何互联网网站提供由任何本行以外人士(「资料供应商」,亦包括向资料供应商提供资料之任何人士)提供及/或刊发的一般理财及市场资讯、新闻服务、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资讯(合称「第三方资讯」),及以任何形式、媒介或途径,提供由资料编製之报告(「报告」)。

     

  4. d.

    本行有权决定并不时修订所提供之本服务范围及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   i.

      随时增加、修改或削减本服务;

       

    2.  ii.

      制订或更改使用本服务之限制,例如客户使用本服务进行任何买卖交易或任何类别之买卖交易之每日最高或最低交易限额;及

       

    3. iii.

      指定及更改本服务之日常服务时间,以及任何服务类别或交易之每日截数时间。本行于适用之每日截数时间后接获之任何客户指示,将被视为于下一营业日收到。本行可根据不同时区之市场运作时间,指定本服务的营业日及每日截数时间。

       

    4. iv.

      若客户于本行不时指定的期间内并无使用有关服务,本行可将转帐限额(不论是否由客户或本行指定) 调低或重新设定至较低数额或减低至零。

       

  5. e.

    本行可要求客户就使用本服务而指定或登记专用户口。

2. 适用条款

此服务为客户提供额外途径以运作户口、进行交易与买卖及不时使用本行及 / 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不时提供的服务、产品、资料、货品、利益或优惠。使用此服务进行的交易与买卖,须受本章则及本行发出的其他有关条文限制,包括在现时提供此服务的本行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所有其他规管有关户口、交易、买卖、服务、产品、 资料、货品、利益或优惠的条文,将继续适用,但若与本章则有任何歧异,须以本章则为准。

 

3. 使用服务

  1. a.

    倘属个人客户,本服务仅供该客户专用。倘属非个人客户,则该客户须按照本行所规定之程序指派经本行准许之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倘客户为独资经营公司,则包括该独资经营者)使用本服务(「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而本服务仅供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任何其他人士概无权使用。

     

  2. b.

    客户及/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本服务前,须首先在网上登记,或以其他本行不时指定之方式登记,并表明接纳使用本服务所须遵守之一切条款,客户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并须提供本行合理地指定作为识别客户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身份的资料。

     

  3. c.

    一经登记使用本服务,客户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保证就本服务而提供予本行之所有资料乃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

     

  4. d.

    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使用或在知情下容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服务、第三方资讯及 / 或报告作任何非法目的或活动 。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如察觉此等情况,应尽快通知本行。

     

  5. e.

    本行为回覆网上查询而透过互联网网站或其他方式提供之任何汇率、利率、买卖报价或其他价格资料乃仅供参考之用,而不具任何约束力。尽管本行曾提供不同之利率、汇率、报价及资料,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一经接纳本行就有关交易而提供之任何利率、汇率、报价及资料,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 f.

    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认经由互联网传送之指示、资料或通讯,可能会出现时差。

     

  7. g.

    当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或进入恒生智能助理HARO(「智能助理」)及相关页面,将代表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已知悉且同意以下条文:

     

    1. i.

      使用智能助理须受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及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当中所列出之条款规范。於登入本服务後使用智能助理同时须受本章则之条款规范。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使用智能助理,即表示接受并同意受该等条款约束。

       

    2. ii.

      智能助理是全自动化服务,对一般查询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资料并不构成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要约,亦无意提供专业投资或其他意见。

       

    3. iii.

      对话内容将会被分析,用作提升智能助理准确度及质素,以及提供银行服务之用。

       

    4. iv.

      如透过智能助理使用银行服务,於填写指定表格或透过智能助理进行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指示的户口查询及银行交易时,智能助理有机会要求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提供个人资料。故智能助理可以存取储存於本行的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的户口及个人资料以进行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指示的户口查询丶银行交易及提供银行服务之用,但智能助理并不会存取或记录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的登入名称及密码。

       

    5. v.

      与智能助理的对话内容及指示资料将会被保留十二个月。表格资料会被保留两星期的时间。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於对话後的六十天内自行查阅登入本服务後的对话纪录。

       

    6. vi.

      上述所有资料会被传送到及储存於本行及获授权的第三方在海外处理。在送出你的资料前,请细阅我们的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及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

       

    7. vii.

      每个对话将会被分配一个对话编号,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透过客户服务热线以此编号查询有关对话的详情及要求将银行交易指示以外的相关对话内容从系统中删除。

       

4. 使用者名称、密码、保安编码及保安措施

  1. a.

    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遵照本行於网上或以其他途径提供之指引,选定任何使用者识别名称(「用户名称」)、密码(「密码」)及任何由本行不时指定之识别资料或保密问题及答案(「识别资料」),以便识别使用本服务者之身份。本行可能要求客户及( 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选定多於一个用户名称、密码及/ 或识别资料。

     

  2. b.

    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随时按本行不时指定之方式更改任何密码或( 倘适用 )任何识别资料,惟任何更改须於本行接纳后方為有效。除得到本行同意外,不得更改用户名称。

     

  3. c.

    本行有绝对酌情权要求客户及( 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 利用保安编码(由保安编码器产生之一次性密码)以使用服务,客户及( 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自行负责向本行申领或登记有关之保安编码器(用以产生保安编码之电子装置,包括实体保安编码器或电子版保安编码器)或补领在获发保安编码器后而遗失或失效之保安编码器。

     

  4. d.

    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以真诚行事,并採取合理措施将全部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保安 编码器 及保安编码保密。无论任何时间或情况,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不得将任何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 或保安编码向其他人士披露,或容许任何其他人士管有或控制保安编码器 。

     

  5. e.

    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採取一切合理步骤以妥善保管全部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保安编码器及保安编码,及接驳本服务所用的任何设备或密码(包括但不限於个人电脑、储存数码证书的聪明卡或有关个人密码),并确保其安全和保密以防止欺诈行為。尤其,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

     

    1. i.

      销毁任何印有密码的文件;

       

    2. ii.

      切勿让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任何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保安编码器及/ 或保安编码;

       

    3. iii.

      绝对不可将任何用户名称及/ 或密码及/ 或识别资料写在任何使用本服务所需的装置之上,或其他经常与此等装置放在一起或放在附近的物件上;及

       

    4. iv.

      不应直接写下或记录任何用户名称及/ 或密码及/ 或识别资料,而不加掩藏。

       

  6. f.

    倘任何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 或保安编码不慎或未经授权而為其他人士知悉,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负全责。而任何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保安编码器或保安编码被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经授权用途之风险,亦概由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担。

     

  7. g.

    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如发现或怀疑任何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 或保安编码為未经授权人士所知悉,或遗失保安编码器 , 或保安编码器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管有或控制,或被用作未经授权用途,须尽快亲身通知本行,或以电话或根据本行不时指定之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可要求客户以书面确认所提供之资料)。在本行实际收到该等通知前,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就任何及所有因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本服务或作未经授权用途负责。

     

  8. h.

    客戶及 ( 倘適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須不時查閱本行提供的保安提示,並及時遵守本行於網上或以其他途徑不時列明之使用本服務的有關保安措施。

     

5. 指示

  1. a.

    客户或(倘属非个人客户)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於登入本服务及向本行发出网上指示前,须先键入任何一个或多个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或保安编码。就本服务而发出之指示必须按本行不时指定之方式进行及於本行实际收到后,始视為经由本行收妥。

     

  2. b.

    倘属非个人客户,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共同及个别承担本章则所述之责任及义务,而本行根据所收到之指示进行之所有交易于各方面对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具约束力。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按照指示于有关户口作出提存。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确保有关指定户口具备充足款项或已作妥信贷安排以执行任何指示。本行不会就因存款及 / 或信贷额不足而未予执行之任何指示所产生或与其有关之任何后果承担责任。然而,在存款或信贷额不足之情况下,本行可全权酌情执行任何指示而毋须事先获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同意或向彼等发出通知,而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对因此而产生之任何透支、垫支或借项承担全部责任。

     

  3. c.

    任何提供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或保安编码并与服务有关 之指示一经发出,如未得本行或相关之匯丰集团成员同意,概不得废除或撤回。所有此等已作出之指示,不论由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声称為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人士发出,如经本行或相关之匯丰集团成员以真诚予以理解及执行后,即不可撤回及对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具有约束力。除核对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用户名称、密码、识别资料及/ 或保安编码,本行及相关之匯丰集团成员并无责任核证作出该等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权,或此等授权之真确性 。

     

  4. d.

    本行只会执行其认为合理可行之指示,并将遵照其正常业务惯例及程序行事。

     

  5. e.

    本行将在网上发出已收讫指示及 / 或已透过本服务执行交易之通知或确认。此等通知或确认一经传送,即视为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经已收到,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负责查核该等通知或确认。倘在收取同类通知或确认通常所需之时间内尚未收到有关通知或确认,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有责任向本行查询。

     

  6. f.

    于互联网网站提供有关任何账户或交易之资料均仅供参考之用。除非能提供相反证明,否则概以本行对此等账户及交易以及任何使用本服务之纪录为准。

     

  7. g.

    本行有权执行任何付款及要求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按本行所订明之货币进行付款。倘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须按本行在当时有关外汇市场之当时汇率而厘订之汇率进行,有关汇率对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而言,均属确定无疑,并具有约束力。

     

6. 费用

本行保留可就使用及 / 或终止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提供保安编码器征收费用)而收取费用及调整此等收费之权利。本行可不时厘订任何有关之收费及于该等收费生效前向客户发出合理通知。如客户于生效日期或以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此等收费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本行并将指定向客户收取费用之方式及相隔期间。

 

7. 客户之确认、承诺及责任

  1. a.

    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提供本行为提供本服务而不时合理地要求之资料。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亦应确保在任何时间向本行提供之所有资料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 ( 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地址及其他联络资料。 客户及/或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明白本行会依赖客户及/或e-Banking 指定使用人所提供的资料。

     

  2. b.

    客户及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如适用)明白本行需要并获授权在汇丰集团内部或与本行就此服务使用的任何机构或代理人或第三方处理、共享、储存或传递有关客户及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如适用)的户口及 / 或本行代客户及 / 或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执行交易的资料。本行承诺会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资料的处理、共享、储存或传递,并将尽力在汇丰集团内部对该等资料严加保密,除非(a) 任何适用法律、条例另有规定或应任何公共或监管机构作出要求;或(b) 为防止诈骗而须予以披露;或(c) 本行认为提供此服务时有必要作出披露。

     

  3. c.

    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或不可试图解构、还原、翻译、转换、改编、改动 、更改、添加、增添、删改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进入本服务之任何部份或任何互联网站及当中组成之任何软件。

     

  4. d.

    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确认有责任自行透过其惯常之买卖渠道,独立决定买卖之市价及利率或汇率;并有责任在依赖任何第三方资讯及 / 或报告或据此行事前,自行予以核证。彼等亦有责任就使用本服务、第三方资讯及报告、本章则及进行之任何买卖交易在所有适用法律下对客户可能产生之影响,寻求法律、税务及其他方面的独立专业意见。

     

  5. e.

    除第 7 条之其他规定外,倘属非个人客户:

     

    1. i.

      就本行提供本服务、履行、行使及保持本章则所述之责任、权力及权利,本行可要求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签署本行认为必须或适宜之任何表格及 / 或文件,提供任何资料及履行有关行为。

       

    2. ii.

      客户确认,在客户及 / 或本行所设定使用本服务之任何每日限额或其他限制之规限下,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发出指示,以其认为适当之任何方式操作任何及所有指定户口(包括但不限于自指定户口中提取及 / 或转拨款项予其本身及 / 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供其本身使用及为其利益)。客户授权本行按照本章则执行所有指示,并确认本行并无责任核证任何指示是否恰当或正确。

       

    3. iii.

      客户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不时监察及控制本服务之使用,委任及更改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及指定户口,以及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以防止本服务被未获授权人士使用或被用作未经授权之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就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可于指定户口扣除、提取或转拨之款项设定每日最高限额或其他限制。

       

    4. iv.

      客户可指定任何指定户口,授权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透过使用本服务(而不得透过任何其他方式)单独操作该等户口,不论现时就操作此等户口 ( 包括任何交易限额 ) 有任何适用之相反条文或协议。为避免疑虑,任何该等相反条文或协议应被视作修订至可使本第 7(e)(iv) 项条文具有效力。

       

    5. v.

      客户保证其拥有全部权力及权限以接纳本章则及履行本章则所述之责任,亦保证已采取一切必须之公司或行政措施就接纳本章则,履行其责任及使用本服务作出授权。客户进一步保证该等接纳、履行及使用与其公司组织文件之任何规定并无抵触或冲突。

       

8. 知识产权、第三方资讯及资料供应商

  1. a.

    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认及同意本服务、第三方资讯、报告及其形式、格式、模式或编製之方式、选择、配置、展示及表达方式(统称「保密资料」),均属本行及有关资料供应商之商业秘密、机密及所有权财产。

     

  2. b.

    除本章则另有明文许可外,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得,及不可试图:

     

    1. i.

      出售、转让、披露、转达、出让、批租、分租、分享、借出、分派、传输、广播、电缆广播、传阅、下载、复制、复印,或在其他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发放任何保密资料,或将任何保密资料作商业用途;

       

    2. ii.

      将保密资料上显示之任何所有权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标或版权通告)移除、塗掉、擦去、迁移或更改;或

       

    3. iii.

      将保密资料与任何其他程式结合或合并。

       

  3. c.

    以下之披露限制并不适用于任何保密资料:

     

    1. i.

      法律强制规定之披露,惟只限于法律规定之范围,及在客户或e-Banking指定使用人士向本行发出要求披露之书面通知后;或

       

    2. ii.

      本行已书面明确同意有关之披露。

       

  4. d.

    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同意有关保密资料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关版权、专利权、商标、服务标记、所有权财产、商业秘密及专有作品,均属本行及有关资料供应商之独家财产。此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除根据本章则使用本服务、第三方资讯及报告外)均不得转移或转让予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亦不得作出显示其持有任何此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之任何声明或作为。

     

  5. e.

    资料供应商可就由其提供之任何第三方资讯不时制订有关之条款,并将事先通知该等条款之生效日期。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于条款生效当日或之后使用该第三方资讯,即表示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接纳该等条款。

     

  6. f.

    互联网网站之第三方资讯及报告祇作资料及供一般参考之用,并不拟提供专业投资或其他意见或用作买卖或其他用途。

     

  7. g.

    本行或任何资料供应商对任何第三方资讯或报告之次序、准确性、真确性 、可靠性、充裕程度、时间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适宜作任何用途概不作出保证、声明或担保。

     

  8. h.

    第三方资讯将按其供应时之形式提供,并列明直接提供第三方资讯予本行之资料供应商名称。本行不会就任何资料供应商提供之第三方资讯注明或表示任何意见,亦无责任对有关第三方资讯进行检查或核证。

     

  9. i.

    本行不会就本服务、第三方资讯及 / 或报告之提供或暗示作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本行之僱员或代理人或资料供应商亦未获授权发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

     

9. 本行之责任

  1. a.

    本行将根据适用于本行之任何法律、规则、规例、指引、通告、应用守则及现行市场習惯,采取合理可行之步骤,以确保与本服务有关之系统已装置足够之保安设施,并于系统运作时,对有关风险予以监控。

     

  2. b.

    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或任何资料供应商,概不保证或声明本服务、第三方资讯及报告不含有任何对客户及 (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硬件、软件或设备造成不利影响之病毒或其他破坏性 程式。

     

  3. c.

    本行会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提供予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保安编码器能按所需使用服务。如任何保安编码器未能正常操作,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立即通知本行,而本行就该等保安编码器之唯一责任,乃免费为客户更换另一部新的保安编码器(或安排新的电子版保安编码器),惟须(i)若为实体编码器,在发现故障后 90 天内将欠妥之保安编码器送回本行及(ii)本行满意地认为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对保安编码器未能正常操作没有任何错失或疏忽。除本条文第9(c)项指定之责任外,本行对保安编码器并无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任何隐含条款例如任何保安编码器之质素、商业适售性或对特定目的之适用性。此外,倘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未能按照本行之指示或建议妥为保管及 / 或使用保安 编码器 而导致或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亦不会负任何责任。

     

  4. d.

    除非引用第 10(b) 项条文,或由于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其各自之职员或雇员之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有关之赔偿仅限由此直接引致之合理可预见损失及损害(如有),或有关之交易金额(以较低者为准),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概不会就由以下所引致之后果,而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责任:

     

    1. i.

      由客户(或倘属非个人客户,则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不论是否获授权之人士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安编码器 )及 / 或取得任何资料;

       

    2. ii.

      在提供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安编码器产生保安编码时出现任何干扰、截取、中断、延误或失效)、传送与本服务有关之指示或资料或与互联网网站连线时因任何行为、遗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失灵、提供服务之第三者之作为或不作为、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操作故障、干扰或设备、装置或设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指令、监 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出现任何干扰、截取、中断、延误、损失、无法提供资料、毁坏或其他故障;及

       

    3. iii.

      透过任何通讯网络供应商之系统、设备或儀器传送及 / 或储存任何与客户、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本服务及 / 或客户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依据本服务进行买卖交易有关之资料及 / 或数据。

       

  5. e.

    在任何情况下,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或任何资料供应商,概毋须对客户、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偶发性 、间接、特殊或相应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使用、收入、利润或储蓄方面之任何损失负责。

     

10. 客户之责任

  1. a.

    除非引用第 10(b) 项条文,否则因客户、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获得授权)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安编码器)及 / 或因使用本服务取得任何第三方资讯或报告或任何其他资料而引致之后果,概由客户及(倘适用)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全部承担。

     

  2. b.

    根据第 4(f) 项条文之限制,及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并无疏忽、欺诈或错失,则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毋须就下述原因引致本服务被未经授权交易而产生损失或资金错置负责:

     

    1. i.

      若本行采纳第 9(a) 项条文之风险监控措施而能避免之电脑罪行

       

    2. ii.

      本行之人为或系统失误;或

       

    3. iii.

      因本行、本行之职员或雇员疏忽而导致之未有付款或错误付款。

       

  3. c.

    除非引用第 10(b) 项条文,或由于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任何资料供应商及其各自之职员或雇员之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否则客户须承担(及倘属非个人客户,则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共同及个别承担)赔偿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任何资料供应商及其各自职员及雇员因提供服务、第三方资讯及 / 或报告或行使或维持本行在本章则下赋予之权力及权利所招致之任何法律行动 或诉讼而承受之一切法律责任、索偿、要求、损失、损害赔偿、讼费、任何形式之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按全数弥偿基准支付之法律费用)。

     

11. 修订与终止

  1. a.

    本行可随时暂停或终止所有或任何服务或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使用权,而毋须给予通知或理由。

     

  2. b.

    客户可向本行发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之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终止使用本服务。

     

  3. c.

    为使本章则之所有规定之涵义有效,本章则之所有条款在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及 / 或使用本服务时仍然有效,并且于有关之暂停或终止后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包括但不限于第 3(b) 、 4 、 7 、 8 、 9 及 10 项条文。尽管有此等暂停或终止,只要本章则乃与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仍须履行之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有关,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将仍须继续受本章则约束。

     

12. 抵销及留置权

  1. a.

    本行可随时及毋须另行通知下,动用客户之任何户口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任何户口(不论以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名义,或以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及任何其他人士之名义开立)中任何货币之任何贷方结余,作为偿还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根据本章则欠付本行之任何债项(不论以任何身份及属实际或或然债项,亦不论是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本身亏欠或是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亏欠)。

     

  2. b.

    本行有权行使留置权扣留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存放于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控制之所有资产, ( 不论本行是否在一般银行业务运作下,或其他理由接受客户及 ( 倘适用 )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托管 ) 。本行有权出售此等资产,用以偿还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亏欠本行之债项。

     

13. 修订

本行可随时及不时修订本章则及 / 或加入额外条文。本章则之任何修订及 / 或增补在本行向客户,如客户有委任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则向客户及 / 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发出合理通知,而有关通知可在互联网网站发布,或按照本行认为合适之方式展示、公告或刊登即会生效。倘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在修订生效当日或之后继续维持或使用本服务,则有关修订将对彼等具有约束力。若本行要求客户确认接受本章则之任何修订及 / 或加入之额外条文,客户授权及指示本行可接受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代表客户确认接受有关之修订,而客户亦须因此而受到约束 。

 

14. 通讯

  1. a.

    本行可不时根据本章则就发出各类通知订明其通知之形式(不论为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及通讯模式。

     

  2. b.

    凡由专人交付、以邮递、传真、电传或电邮发送之通讯,在以专人交付客户(专人送递)时,或留交于客户最新向本行以书面通知之地址,即视作送达论;如以邮递寄发,如地址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者,则在投递 48 小时后视作寄达;如地址位于香港境外者,则在投递七日后视作寄达;又或以传真、电传或电邮方式送递,则在发送至客户最新通知本行之传真或电传号码或电邮地址后立即视作送达论。由客户向本行发出之所有通讯,须在本行实际收到时方视作送达。

     

15. 条文之独立性

本章则之各项条文均为独立及可予分割,如在任何时间,上述任何一项或以上之条文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在任何方面属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余下条文之有效性 、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受到影响或损害。

 

16. 豁免

本行于行使本章则赋予之权利、权力及补偿权时之任何作为、延迟或遗漏,均不得影响其后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权力或补偿权。本章则赋予之权利及补救措施可予累积行使,及不会与法律规定之任何权利及补救措施排斥。

 

17. 其他事项

  1. a.

    若有关指定户口为联名户口,本章则所述之「客户」,乃指所有及每一联名户口持有人。所有客户均受本章则约束,并就使用本服务进行之买卖交易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

     

  2. b.

    在本章则中:

     

    1. i.

      「个人客户」指以个人身份在本行开立户口或获得本行其他服务之个别人士;

       

    2. ii.

      「非个人客户」指并非个人客户之客户,包括全东商号、合伙经营公司、法团、法定组织或机构;

       

    3. iii.

      「客户」如属全东商号,乃指东主;如属合伙经营,则指合伙经营中现时及日后加入之合伙人;倘属法团,则包括其合法承继人,在其他情况,则包括个人客户、东主或合伙经营公司各合伙人之任何遗产代理人或合法承继人;

       

    4. iv.

      「交易」指本行按照或因应客户或(倘属非个人客户)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不论其本身或代表客户)向本行发出之指示而进行之任何转拨、提取、存入、交易、买卖或行动 ;

       

    5. v.

      「指定户口」指所有已登记及 / 或可使用本服务之户口,如属非个人客户,包括客户(不论以客户或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之名义)指定以使用本服务之任何户口;

       

    6. vi.

      「人士」指包括个人、商号、公司、法团及非法团性质之组织。

       

    7. vii.

      除文义需要不同释义外,单数用语包含复数涵义,反之亦然。单一性别用语亦包含各性别的涵义。

       

  3. c.

    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为其代理(包括任何债务追讨代理或律师)以追讨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所欠付本行之任何或所有债项,而客户及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须承担本行因此而合理产生之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

     

  4. d.

    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承认及同意,本行可按照声明、通告、通知或章则所载本行就个人资料使用及披露之一般政策,向任何人士披露有关彼等之所有个人资料作有关政策所述之用途。

     

  5. e.

    除客户及本行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章则的任何条文, 或享有本章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18.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 a.

    本服务及本章则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管辖,并须按其诠释 。

     

  2. b.

    本行、客户及(倘适用) e-Banking 指定使用人士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惟本章则亦可在任何拥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强制执行。

     

19. 适用文本

本章则之英文本与中文译本文义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最近更新: 09/2018